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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5:0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97页(713字)

我国处理国家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之间在筹集、支配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职责、权力和利益的制度。

是我国社会主义财政与信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与经济管理体制、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的。从1980年后,我国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逐步进行改革:(1)国家投资仍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但对一切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改无偿拨款为有偿使用制,即由国家财政通过建设银行以信贷方式供应,以加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小部分投资,由建设银行(还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存款和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都按照国家计划规定用途使用。同时推行投资包干制,建设单位的包干结余可以按规定留成。

(2)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机动财力和用企业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由使用单位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备用。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杠杆的运用,对自筹投资进行间接调节和控制,使投资额度不超过国家核定的规模,使用方向符合宏观经济利益。

(3)专业银行在国家核定的信贷计划范围内,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对企业办理中短期投资放款,按规定以企业投资后的新增利润偿还。(4)企业之间、地区之间自行集资进行的投资,其投资的使用和管理及收益的分配,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协议解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于涉及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部门、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责、权、利等一系列的经济关系问题,所以,即使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会出现一些矛盾。

这就要求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以促进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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