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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2:19: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871页(597字)

由于某种原因,对原已完成的审计工作的某些部分或者全部作复核检查。

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复审,可称作“异议型复审”。按照我国的审计条例,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上级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文件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审并提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在复审期间内,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经过复审以后,上级审计机关应该维护下级审计机关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也有权纠正后者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结论和决定,应通知被审计单位、原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复审结论和决定仍然不服,可向更上一级审计机关直至审计署提出申诉,要求复议。(2)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工作质量检查,可称作“质检型复审”。为了督促下级审计机关尽职尽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防止审计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渎职行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力量,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3)涉及审计业务的法律争端,可称作“诉讼型复审”。通常是民间审计组织由于审计公证业务涉嫌导致有关方面蒙受经济损失而引起的法律诉讼,为了确证是否由于审计失误或舞弊而导致有关方面蒙受损失,由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在复审时,除了审查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以外,应着重检查和复审原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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