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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财务包干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2:46: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919页(645字)

指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实行的一种财务管理办法。

在1979年开始实行的基础上,1985年又决定在“七五”期间继续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利改税。国家对各类国营农垦企业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1)国营农牧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经济实体的联合企业),一般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个别盈利较大的,或兴办的工商业利润在“补农”以后仍有较大盈余的,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2)国营橡胶农场,农垦部门直属的工、商、交、建企业,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其中的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3)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包括新建场),必须限期扭亏。

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以“扭亏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促其尽早扭亏。凡逾期仍未扭亏者,停止上述补贴或扶持。

实行上述财务包干办法的企业,其事业费拨款,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企业有权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先提后用”的原则使用财务包干结余资金。

“七五”期间的包干结余资金,要首先用于处理过去的财务遗留问题,然后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少部分用于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财政部门在核批企业年终决算时,还应核定企业提留储备基金的数额。企业对此项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平时可以参加周转,但年终必须补齐,以备灾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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