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15页(908字)
古代国家强制征发劳动人民服事的无偿劳役,内容包括力役、军役和其他杂役。
各国历史上都有,中国徭役制度起源很早,《礼制·王制》中已有关于周王朝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更有“力役之征”的记载。春秋战国时,军赋中已包括了兵役,在征发军赋时,还征发相应的力役为军队搬运和烧炊等服务。中唐以前的历代徭役,除边疆守备与京师和地方治安需要的兵役之外,力役内容异常庞杂:有为军事搬运粮草锱重、炊事养马和修筑城防的伕役,有兴修水利、构筑桥梁道路的力役,以及服务于地方各级政府差使的差役,凡可以劳动人民体力从事的国家公务皆征发无偿劳役去完成。
徭役主要以壮年男丁为征发对象。各代丁年范围不一,汉代为23至56岁;晋正丁为16至61岁,次丁为13至15岁和61岁以上者;隋初规定18岁至59岁,开皇三年(583年)改18岁为21岁;唐承隋制;宋代为20至60岁;明成丁更扩大为16至60岁。各代徭役轻重参差,战国时,战乱频繁,战争规模浩大,动辙数几十万将士经年累月征战,同时往往要求十倍于将士的丁力服劳役。
秦统一后,发兵使役更甚前代,“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代徭役见于制度者有戍卒、正卒、更卒三种,分别为男丁一生戍边一年、服本郡兵役一年和每年在本郡县服劳役一月。
《晋书》言三国时“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令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两晋南朝视政治动静而繁简。
隋唐两代制度规定“凡丁岁役二旬”。其实制度之外的征调更繁。
自西汉以降,历代政府逐渐许民纳钱代役,如汉有更赋,北齐始行输庸代役,隋唐更以收庸为赋税之一部分。与此同时,无偿征调的兵役制度亦渐向募役兵制转代,至唐中叶即完全实行募兵制。
从此,全国性的徭役征调在制度上渐转化为赋税征课。然而宋、元、明各代,地方性的徭役依然存在,尤以职役扰民最甚,其次为各种力差杂役。
职役是佥派上、中等民户无偿充当官差,或供应官需;或督课赋税;或逐捕盗贼;或听官差使。当值前两项职役者,负担最重,往往倾家荡产。
职役曾经王安石改为募役制,但不久即废。杂役是差派中、下等民户充任筑城、修路、治河、运料、建仓、接递等劳作。至明中叶一条鞭法实行,徭役才最终归于田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