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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恤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7: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22页(628字)

中国旧时政府对经受天灾人祸而难以自存或丧失生存条件的人民进行的生活救济。

古代社会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薄弱,旱、涝、风、雹、蝗、螟、疾、疫、地震、海啸等等自然灾害频仍,加上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冲突演化的兵灾,往往迫使人民难以生存,一般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为了缓解阶级矛盾和表现其体恤民情,有时采取一些救济措施:或开仓放粮,或徙民就食,或贷给生产条件,或减免赋役(即蠲免)。这当中,减免赋役一般是基本的和经常使用的赈恤手段。历代政府都曾实行赈恤,有的甚至具有较完整的社会保证制度。如北朝时期梁武帝推行养老育幼制:“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北魏孝文帝还建有专为赈恤的粮仓和医药救护制度。唐就水旱虫霜为害制定了按减收比例定蠲免的制度。

不过,较完善的赈恤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少见的,更多的是依最高统治者随意决定是否赈恤或如何赈恤。因此,各代赈恤状况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政治素质,如西晋怀帝在位七年,人民遭天灾、兵灾九次,不仅没有一次赈恤,甚至“诏骨肉相卖者不禁,”即诏令允许鬻妻卖子,结果“人相食,致死者大半”。

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山东旱,遣使赈恤饥民,鬻子者出金宝赎还之”,不仅派专人放赈,官府还出钱赎还人民所卖之子。赈恤支出一般由国家财政或皇室私财负担,同时,各代由官府督设的社仓、义仓等仓储,往往在救济灾难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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