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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泽之赋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54: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38页(334字)

西周以后国家对山林川泽出产的各种物品所征收的赋税。

夏商时期,对山林川泽的产品允许人民自由开采和猎捕,并未引起矛盾冲突。西周前期,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官府逐渐颁布禁令,规定开放山林川泽的时间和地点,即“林麓山川以时入而不禁”(《礼记·王制》),并设官管理。据《周礼》记载,对山林川泽设有掌管山川政令的“少虞”和“川衡”。西周后期,由于采捕增加,为了加强管理和满足财政需要,开始对山泽的产品征税。

山泽之赋的课征对象是捕者、牧户、猎户、矿户以及采樵和果园户等。课赋多以实物交纳,包括山林出产的兽骨、兽皮、羽毛、干鲜水果、木材,水泽出产的鱼、盐之类。征收山泽之赋,替代了原来职贡的部分功能,所以职贡和山泽赋的发展是呈反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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