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58页(827字)
亦称“免役法”或“雇役法”。
是北宋大理财家王安石在改革差役法的基础上推行的一项新法。宋代的职役和杂徭,征发名目繁杂,执行惩罚苛重,富户多勾结官府逃避,百姓负担十分沉重,人民多弃田逃亡,甚至出现户内成员以自杀求单丁免役的现象,不仅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王朝的财政收入。
为割除此弊,早在王安石之前的仁宗景祐年间(公元1034-1037年),统治阶级内部的有识之士就曾着手进行废差役行募役的改革,但不久即告失败。从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开始,王安石对役法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废除职役和杂徭,推行募役法。
募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原被征调职役和杂徭的上四等户,随夏秋两税依等缴纳免役钱(又称代役钱或雇役钱)。2.对原不服职役和杂徭的官僚贵族之家、寺观、非成丁户、单丁户和女户,依免役法减半征收助役钱。3.免役钱和助役钱的征收数额,根据各州县雇役所需经费按户等高下进行分摊。4.为备水旱一时增雇徭役之需,在所需正常经费之外,加征20%作为免役宽利钱。
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免役钱收入计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201两。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收免役缗钱一万八千余贯,场务钱五千余贯,谷帛九十七万余石匹;宽利钱行至十六、七年,积钱谷三千余万贯石。
募役法的推行,于国于民都具有积极意义。首先,使那些不服役的官僚贵族和寺观僧道与贫民一样交纳役钱,扩大了征纳面;依户等征收役钱,均平了税收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同时亦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其次,以钱代役,把人民从繁重的徭役中解脱出来,削弱了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束缚,解放并增加了农业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募役法损害了大官僚贵族地主的利益,故遭到了他们的非议和强烈反对。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大官僚司马光当政,废除募役法,复行差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