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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长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1: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66页(363字)

明朝官府委托民间代办征解田赋的制度。

太祖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首先在江浙一带施行里甲催征,税户缴纳,粮长收解,州县监督的粮长征解制度。将每纳税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推举粮长一名,由官府委派区内田地最多的大户任职。起初粮长只主持本区内税粮的征收和解运工作,后来扩大到拟订田赋科则,编造鳞图册,申报灾荒蠲免等,以至包揽乡村大小诸项事务。

粮长征解制度的实行,有利于避免胥吏对农民的盘剥,减少农民与政府官吏的直接抵触,以及可使田赋的征收较为切合农民负担的实际。但明中期以后,由于财政困难,吏治腐败,土地兼并剧烈,优免户增多,使得负苛重且极不合理,结果粮长多贪污不法,田赋十分难征,粮长制逐渐弊坏,遂于正德以后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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