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71页(241字)
清代前期征收田赋的一种方法。
始于圣祖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规定每里之中,每五户或十户为一个单位,共用一单,单上载明纳税人姓名、所有田亩数,以及各期应纳田赋银米数,并将每单应纳税额分为十限,酌定的每限应纳额亦注明单上,然后将单据给予首名纳税人,首名纳税后,依单所载的纳税人姓名,一限后排二限,依次滚催,沉单者(留单滞纳者)要论罪惩罚。滚单法具有纳税户固定(限于滚单上所载的纳税户)的特点,既可防止胥吏滥征,又可避免税户滞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