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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4: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72页(491字)

向牙行或牙商(亦称牙侩)征收的特种营业性质的商税。

清初,凡设立行号、处于买卖双方之间代客买卖货物以抽取佣金取得营业收入的叫牙行或经纪人。凡开牙行之人,须向户部或地方官领取牙帖(牙商经营许可证),每年经交纳牙帖税银,即牙税。起初,由藩司颁发牙帖,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滥发,并要求地方官选择市民中的良者为牙侩,授予牙帖,命他们辨物平价,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商品的交易。后来,州县衙门为增加收入,任意增发牙帖,一些市井无赖、地痞分子亦自称经纪,到州县衙门领取牙帖,每纸仅费二、三钱,但持帖至市,则不论买卖货物的大小粗细,对买卖双方强行勒索钱财,使商民倍受其苦。

世宗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诏令各藩司因地制宜,立为定额,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任意增发。其后又规定,牙帖一律由户部颁发,各省按所领数量,将所收牙税上解户部,牙税一般以资本或营业额分列等级,依等规定不同的税率。

如江西规定上等纳银三两,中等二两、下等一两;湖北规定上级纳银二两,中级一两,下级五钱。牙行每五年发新帖一次,发新帖时依其资本、营业状况纳一百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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