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63页(214字)
现行于台湾省的主要税种之一。
它以赠与者为纳税义务人,遇有赠与者行踪不明等情况,由受赠者为纳税义务人。按赠与人每年的赠与总额减去捐赠给公益慈善事业等的法定扣除额和免税额(每年45万元)后的余额为征税赠与净额。适用1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赠与净额在30万元以下的,适用最低税率为4%;赠与净额超过1.5亿元的部分适用最高税率为60%。
以赠与额超过法定扣除额之日起的30天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