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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娱乐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55:4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64页(251字)

现行于台湾省的主要税种之一。

它以出价娱乐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的提供人或举办人为代征义务人,按票价或收费额计征。电影的最高税率不得超过60%;职业性歌唱、舞蹈、戏、杂技及夜总会的各种表演,税率最高不得超过30%;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最高税率不得超过5%;舞厅或舞场的最高税率不得超过100%,保龄球馆最高税率不得超过30%;其他提供娱乐设施者的最高税率不得超过50%。具体征收率,由当地经民意机关通过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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