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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财政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5:18: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207页(1027字)

联邦德国实行联邦制,其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都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

根据该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和各州的财政相互独立,他们必须均衡地承担与其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支出,各级财政收支必须保持平衡,联邦及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州须对经济发展低水平的州提供财政援助,以保持各级财政间的适度平衡。整个财政体制建立在分税制和财政均衡的基础上。联邦德国的财政年度在1961年前为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此后改为日历年制。50年代以来,该国的财政支出增长迅速,1950年支出总额为281.4亿克,1987年增至6494亿马克。财政支出大体分为五类:1.公共服务。包括行政、外交和国防支出;2.社会福利支出;3.经济事务支出;4.高校以外的研究支出;5.其他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联邦政府所占的比重最大,地方政府所占的比重最小。1983年,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财政的比重分别为45.5%、34.8%和19.8%。

各级财政的支出方向各有侧重,联邦负责国防、外交、社会保险和高校以外的科研等,州主要负责教育、公安、住宅和城市建设等;地方负责卫生、保健、体育和其他地方性公共服务。联邦德国的财政收入分经常性项目和资本性项目两类,经常性项目包括税收、经济活动收入、利息和其他收入,资本项目由财产出让、财产转移、贷款回流和公债构成。

在各类收入中,税收是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国家总预算收入的3/4,联邦预算收入的84%来自税收。1987年税收收入达4680亿马克,其中直接税占59.3%,间接税占40.7%。

目前联邦德国有42个税种,分以下四类:1.共享税。包括所得税(含工资税)、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等;2.联邦税收。

包括关税、烟税、石油税等十余个税种;3.州税收。

包括财产税、机动车辆运输税和啤酒税等七个税种;4.地方税收。

包括资本和收益所得税、土地税等。1987年,上述各类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6%、19.0%、4.7%和8.7%。

联邦德国的财政收支,除少数年份外,绝大多数年份均有赤字。从1950-1988年各级政府赤字累计额达9000多亿马克。

因《联邦银行法》规定,财政赤字不得依靠银行透支来解决,故财政赤字导致了国债的激增。

1982年国债突破6000亿马克,1988年国债利息支付已占到财政总支出的11.8%,从而成为财政的一次沉重负担。

为此,联邦财政从1988年8月起采取了提高消费税的办法,以减少赤字,平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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