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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经济条件共同决定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27: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1页(565字)

一种认为税收的产生与存在是由国家和社会经济条件共同决定的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税收的产生与存在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即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与发展。这两个条件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只有社会上同时存在着这两个方面的条件,税收才能产生与存在。一方面,国家的产生与存在,使税收成为客观的需要,并由于国家的政治权力,税收的产生与存在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一定的经济条件,即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也同税收的产生与存在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可以有多种多样形式,究竟采取何种形式,必然要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

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的分配形式。只有社会上存在着私有财产制度,而国家又需要将一部分不属于自己所有或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税收这种形式,而那些本来就属于国家所有或国家可以直接使用的社会产品,国家无需再通过税收来取得。

因此,税收是国家对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的表现,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一种“侵犯”,只有社会上存在私有财产制度这一经济条件,税收才会产生和发展。可见,税收的产生与存在既取决于国家的产生,又取决于一定的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产生和存在。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不能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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