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0页(258字)
近年台湾财政学者张则尧所着《财政学原理》中对税收的基本意义概括为三点:(1)租税(即税收)系以满足国家之一般需要为目的;(2)租税之课征,不采取个别报偿之原则,而系根据共同报偿之原则予以决定,亦即租税与个人自国家所接受之个别特殊之公共服务或利益,并无直接相对之关系,而系按照个人之财政负担,或个人之一定行为或事实予以决定;(3)租税之课征,系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强制实行,所谓强制,非谓对纳税者使用暴力,而系毋须个别取得纳税者之同意,同时纳税者亦了解对此并无选择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