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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原则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35: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3页(501字)

亦称“确定原则”。

即征税活动必须有明确依据,在征收过程中,由谁纳税、纳何种税、何时缴纳、应纳多少、如何缴纳等,应是确定、明了的,以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的原则。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就针对当时英国存在税制混乱、官吏滥用权力、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在《赋税论》中提出了税收的公平、简便、节省三条标准。

继后,攸士第提出的征税六条规则中,就有征税必须明确这一标准。亚当·斯密吸收了这些成果,提出了公平、确定、简便、节省四原则,把确定原则解释为:“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

他认为,“赋税虽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版,下卷第385页)。确定原则的内容,通常归纳为:①税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2)法律中对于纳税人,税种、适用税率、征免界限,违章处罚等,应作明确具体规定:(3)这些资料必须公开,使每人都清楚自己应该如何纳税;(4)每期应缴纳税额必须是唯一的,亦即计算结果应当是肯定的。税收确定的原则,作为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则,对我国的税制建设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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