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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36: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2页(558字)

在早期西方经济学着作中,公平、平等和公正原则,都称为平等原则或公平原则。

较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他认为,平等就是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袒,按比例征税。“不管赋税多么沉重,如果它对所有的人都按适当的比例征收的话,则任何人都不致于因负担赋税而使财富有所损失”(《赋税论》,见商务印书馆出版《配第经济着作选集》)。在历史上,对平等原则的发展影响较大的是亚当·斯密。他在研究配第的平等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税收的四原则理论,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原则。他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版)这里,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包括:(1)应均衡地把税收负担分摊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把税收全部集中于利润;(2)实行按各人收入的比例征税。

虽然亚当·斯密的平等原则,是从加速资本积累的要求出发的,但也包含着合理负担税收的人类一般要求。到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公平原则的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逐渐分化成为普遍和平等两个原则,前者指普遍征税;后者指按照个人收入,实行收入多者负担率较高,收入低者负担率较低的累进税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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