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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51: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0页(478字)

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1)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2)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3)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例如委托加工产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工业生产单位连续生产的应税中间产品,及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生产、专项工程和职工福利方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盐税的减税盐改变用途的,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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