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页(261字)
亦称“独立税”、“本税”。
“附加税”的对称。指与其他税没有联带关系,有特定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独立征收的税。
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盐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以及地方各税等,都要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均属正税。在旧中国也有把主要税种称作正税的,例如清代把田赋、丁银称为“正税”,而把其他苛杂的税收,如盐课、茶课、牙帖、当税、契税等,统称为“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