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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税、多层次、多环节调节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59: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7页(464字)

我国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逐步建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税制调节体系。

这种新的复税制,是从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设计多种税率,选择多种征税对象,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对企业进行多层次、多环节的税收调节和监督。按税收调节顺序,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四个环节:第一,在生产与流通领域收入形成过程中,通过按流转额征税的税种,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对一切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收入,进行第一次调节。第二,在利润形成阶段,通过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对生产经营企业因客观生产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第二次调节,把由于客观因素形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从而使其在大体同等的客观条件下开展公开竞争。第三,在利润分配环节,通过各种所得税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利润进行第三次调节。

第四,通过建筑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税种对企业税后留利的使用进行第四次调节,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税后留利使用方面的宏观控制,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目前,这个税制调节新体系正处在逐步健全和不断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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