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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利改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2: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3页(509字)

国家在1979年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实行“利改税”,并在实施步骤上分两步走,1983年1月1日起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对盈利的国营企业部分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只对留利较多的企业征收一定的承包费。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定额包干”、“调节税”等四种形式的分配办法,仍采用税利两种交纳形式上交企业利润。当时认为,通过第一步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扩大了企业自主财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贯彻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原则。但是,第一步利改税还不完善,如税种还比较单一,难以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办法较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没有规范化;某些企业之间留利过于悬殊造成的苦乐不均等问题也没有很好解决。所以紧接着在1984年10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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