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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赋税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8: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09页(437字)

英国重商主义者托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在《利维坦》等着作中所阐述的赋税思想。

认为国家必须将课税权、军事权与司法权充分结合起来,因为国家需要担当保卫任务,为使统治者课税权的绝对性与人民自主的纳税道德不发生矛盾,必须协调这种关系。这就形成了霍布斯赋税利益学说乃至赋税交换说学派的赋税思想。他认为:“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换取和平而付出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作出自己的贡献。”(《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2页)因此,“间接税与直接税,无非就是为不受外敌入侵,人们以自己的劳动向拿起武器监视敌人的人们提供的报酬”。(同上书,第144页)霍布斯主张赋税平均负担,使各人承受的赋税负担与其从国家那里享受到的利益成比例。他从赋税利益说的立场出发,主张按照人民消费部分的比例,相应地纳税,使人民具有负担感,从而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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