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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利润税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11: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17页(474字)

斯密对资本收入的一种赋税理论。

斯密认为:“由资本所生的收入或利润,自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者;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1页)他主张不得向利息的剩余部分课税,因为利润是投资风险及困难的报酬,如果没有这项报酬,资本所有者就不会投资。假如他要按全部利润的比例,直接受课税负担,提高利润税,他就会提高利润率,或把利润税转嫁到货币利息上面去,或把资本转移国外。(1)如果由资本使用者提高利润率以转嫁赋税,被用作农业资本,“唯有扣除地租,这样,此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到地主身上了”(同上书,第407页)如果被用作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只能抬高价格,把赋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同上)“如果他没有抬高利润率,他就把全税向利息课征”(同上)。据此,斯密认为利润税不应定得太高。(2)关于对利息部分的课税,斯密认为与地租课税相似。

因为对货币利息税,也不能抬高利息率,所以货币利息课税不得不落在利息头上,最终归资本使用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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