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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赋税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12: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21页(731字)

19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年)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等着作中所阐述的赋税理论。

他主张古典学派所标榜的“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原则,极力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不主张课征重税,也不赞成任意用举债的办法来筹措财政收入。关于赋税的原则,他继承斯密的四大税收原则,除平等原则外,其他三项原则都遵循斯密的观点。他排斥赋税理论中的利益说与交换说,主张按平等牺牲理论求得课税平等与最小牺牲。对斯密的第一原则,用他的功利伦理思想作了修正和深化。

他认为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政治一般应有的方针。怎样才能将税收负担公平分配于各个人之间?他认为应当用“对于全体人民均等而牺牲最小的方法。”“因为甲负担过程,必须是对乙课税过重的结果。如果想在各个人之间平等课税,则应当使各个人的牺牲均等,然后才能使社会全体的牺牲最小。

”穆勒把按各人的能力负担纳税的理论即所谓的“能力说”引入平等牺牲赋税原则中,而在制定具体的赋税时反对累进税,主张按比例课税。认为累进税制“无异是课勤劳节俭的赋税,无异是处罚较勤劳节俭者。”他主张“勤劳所得”的储蓄应免税,要求资产阶级国家给资本家——“能够忍欲的富者”以各种免税的特殊权利,但又认为对赠与、遗产和土地自然增殖应当课税。他主张对资本家免税,另一方面又主张对不劳而获的遗产和土地增殖进行课税。

可以看出其“毫无生气的混合主义”。穆勒最早把资本主义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隐蔽了资本主义赋税的一般矛盾,在均等牺牲说和自由贸易的旗帜下,设想以社会改良主义来探讨赋税理论。这种分类法,长期为资产阶级财政学家所采用,流传颇广,影响较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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