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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夫勒的赋税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13: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24页(549字)

德国财政学者谢夫勒(Albert Schaffle,1831-1903年)在其《赋税政策原理》及《赋税论》等书中阐述的赋税理论。

他认为:“财政学的最高原则即国家需要必须与非国家需要保持均衡充足,使其在国民经济上均衡充足”(《赋税政策原理》。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295页)即由财政进行资源分配。他说:“国家基于现实的给付能力,应向一切有纳税能力者课征赋税。”“所谓现实的给付能力,不是有纳税义务的私人经济均衡地减少自己的满足,而是表示根据预算决议个人解交付多少,谋求对国家的均衡的支持”(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295页)他主张国民所得在国家需要与私人需要间均衡分配,即按所得标准适应“现实给付能力”来负担赋税。依据赋税力课税必须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征课方法:一种方法是直接税,也就是根据平均赋税力,以所得为基础课税;另一种方法是根据消费、储蓄等多种用途及其所表现出的“现实的给付能力”为基础课税他主张在课税上应按现实的给付能力的一定比例实行差别课税,即主张实行赋税减免措施,对少数的高额所得及大财产应采取累进税,而对低额所得采用递减课税的方式。谢夫勒的赋税思想起初采取赋税客观主义的立场,后来又兼蓄了主观主义立场,而接近于“均等牺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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