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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泰布尔赋税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14:5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27页(1044字)

英国近代经济学派财政学者巴斯泰布尔在其1892年出版的《财政学》一书中阐述的赋税理论。

巴斯泰布尔的《财政学》是英国第一本系统性的财政学着作。在该书中,巴斯泰布尔对赋税下的定义是:“所谓赋税即个人或团体为履行公的权力而进行的公共活动,在财富方面被强制分担的贡献”(《财政学》,日文版,第393页。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366页。)对此,他作了如下说明:(1)所谓赋税的强制性,指的是法律规定了缴纳税额、方式、时期,以及课税主体,而没有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的余地;(2)赋税为强制的公课,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牺牲,即使通过政府提供公共财而获得利益,那也不是因为纳税人纳税的结果,而是由于赋税的作用;(3)财富的缴纳不一定使用货币,包括强制的劳动——军队或维修公路等;(4)赋税向所有国民征课,例如对货物税——间接地——是向应税物价征课,最后由消费该货物的人来负担,消费者亦即所谓赋税主体;(5)赋税为对国家设施的缴纳。

国家具有独自的需要,为满足其需要必须赋税。判断某个国家的需要,由拥有课税权的国家本身定夺;(6)为国家征收赋税以便提供公共财,征得的赋税收入可用以满足其国家的财政需要。

(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366至367页。)巴斯泰布尔认为赋税利益说对赋税本质的解释有错误,理由是由国家所提供的财货和服务的测定既十分困难又不现实,所以不能采用赋税利益说,而应提倡“以最为人所知,最为广泛承认的能力(即收入能力)——财力——来作为课税尺度的原理”,(同上书,第453页),即能力说。

他认为:“均等牺牲原则不过是均等能力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均等能力意味着负担牺牲的能力均等。均等负担应使均等能力的纳税人们所感觉的牺牲相同,能力不均等时,应相应规定不均等的课税额以达到这一均等牺牲的目的”。“但是,能力与牺牲这两个词之间稍有不同。能力使人想到的是纳税力这个积极的因素,牺牲使人想到的是由于纳税所受的损失这个消极的因素。前者由某种客观的标准测定,而后者则属于纳税人的感情,所以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主观的。”(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368页)。巴斯泰布尔把以能力为基准分担的赋税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纯粹比例税;第二附有条件的比例税;第三,累进税。他反对在赋税中引进社会政策目的,认为赋税的职能应该只限于财政目的范围充实国库。他说追求两个目标的结果使两个目标都将失掉。

他还分析比较了作为赋税制度的单一税与复税制度,从公平负担的立场上倾向复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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