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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32: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76页(655字)

社会主义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的比例和形式。

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归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所有,国家有权支配其利润;同时,企业作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实现企业的自我发展和更新。兼顾国家、企业收入,保证劳动者个人收入是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合理分配企业利润,不但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有利于企业确定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有:(1)利润金额上缴,即企业的利润全部缴给国家财政,企业所需要的发展资金由财政拨款;(2)企业基金,即大部分利润上缴国家,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留成,用于公共福利和职工奖励:(3)利润留成,即国家根据财力可能和企业福利,奖励以及发展生产的实际需要,确定在利润总额中按一定比例而给企业,其余部分上缴国家财政;(4)以税代利,即通过比例或累进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等,把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为国家的税收收入,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5)承包制和其他资产经营责任制,这两种形式之共同点就是通过国家与企业签订协议、将企业的利润以每年包干上缴某一具体数额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实现利润超过包干上缴基数部分,归自己支配,按规定分成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6)税利分流,即先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税后利润,采用比例或承包的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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