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生产、合作经营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11: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251页(647字)
亦称“合作经济”。
劳动群众为改变生产条件或经营条件而自愿建立起来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形式有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合作社是工人或小生产者为了减少资本家的剥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参与者共同出资,重大经营决策按出资所享得的股份投票表决,所得利益由出资人共同分享,参与者本人作为社员,有享得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在资本主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合作社成为资本主义的附属经济。
在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是劳动群众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
它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的原则组成。合作社的经营利润,除了用于提留公积金、公益金以外,也按股金进行分配。
合作经营组织所需的资金、设备、场所等,由该组织成员自筹解决。合作经营组织成员入股的资金或其他财产仍属个人所有,由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
合作的内容是由行业特点和合作者的需要决定的,可以是生产劳动上的合作、技术方面的合作,也可以是产品营销方面的合作、资金融通方面的合作,还可以是综合经营型的合作。
近年来,农村出现的联产经营以及产前产后的服务体系,是合作经营组织的新发展。
在法律上,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组织一般属于法人,但对于合作商店等也划为个人合伙性质。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一切经济往来,拥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并按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