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268页(210字)
收款单位(即供方)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即需方)收款,(托收),付款单位认为货物与合同相符,向银行承认付款(承付)后,即由银行办理划拨转帐手续的一种结算方式。
主要用于异地结算,同城也可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银行参与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承担扣款和审查拒付的责任。因此,银行对于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对象和适用范围,限制较严。见“委托收款”,“托收无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