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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指导性计划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25: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279页(473字)

国家对基本建设实行计划管理的另一种形式,它不具有强制性,只是起引导作用。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家对于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在基本建设中,对于地方、部门自筹投资和国家统借、地方自还,地方、部门自借自还的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地方、部门负责平衡、经国家计委审核确定计划额度,执行中允许在10%的范围内浮动。

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进行安排。云南、贵州、青海等省也参照民族自治地方的办法执行。地方、部门投资安排的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自行平衡安排。地方的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地方能源、运输邮电、原材料、建材、建筑、农林水利、轻纺、食品、机械电子、商业、粮食、科技、文教、卫生、体育、住宅、环保和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建设。

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估算,实行指导性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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