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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36: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07页(670字)

指以某些货物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凡产制或购运应税货物的企业或个人应按规定纳税。对货物征税,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一些封建朝代就曾选定某些货物如盐、铁、酒、茶等作为课税对象。国民党政府,对一些货物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均征收货物税。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随着革命政权的建立,逐步建立了货物税制度,征收货物入、出境税和货物过境税、货物产销税。但税种名称、征税范围、税率高低、计税价格、照证制度、征收方法等都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全国税制。1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纲领》有关税收政策精神和中央统一全国税政的要求,草拟了《货物税暂行条例》。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货物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

政务院于1950年12月修正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货物共分8类:烟酒类、鞭炮及迷信品类、化妆品类、饮食品类、纤维皮毛类、用品类、工业品类、矿产品及竹木类。纳税义务人为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

应税货物不论本国产制或国外输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交纳货物税。并采取分项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0%。

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再重征。货物税实行从价计征办法。1950年12月修正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征税品目由原1136个减并为358个。1953年修正税制时,对货物税又进行了修正,将部分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并把工厂原来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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