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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改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37: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08页(303字)

指已纳税货物,经加工制成另一种货物。

加工后的货物如与原来货物属同一品目的,按照1950年12月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可以不另征税,但此项改制,必须办理改制手续,应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查验相符,并监视销毁包装上原贴税证后,方得改制。改制后,逐件发贴改制证,加盖验证戳记,并将原完税照收回注销,另发分运照,注明改制情况。

此项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私商偷漏税收。1958年货物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此项制度随即废止。以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均规定,同一产品加工改制,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加工改制前的产品属于同一税目、税率的,减按5%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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