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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38: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12页(477字)

指我国在1953年至1958年对选定的22项商品,按其流转额课征的一种税。

当时,为了简化税制,保证国家税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2年12月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选择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22项商品(卷烟、麦粉、钢材、原木等)为课税对象,将原来对这些商品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按产品制订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个别税目,从量计征)、一次课征制。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在其流转过程中,不再征收附加和其他各税。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环节是: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征。

1958年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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