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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39: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14页(579字)

指按企业销售各种产品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以及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统一税附加,按一个税率合并缴纳的一种税。

当时称为“四税合一,综合税率征收。”1968年9月开始,在天津市一些企业进行了这种简化税制的试点。1969年6月以后,上海、浙江、广东、辽宁、北京等省市的一些企业,也进行了试点。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1)是实行一个企业一种税,用一个税率征税的办法,从而打破了对国营企业用多种税和按产品分税率征税的老框框;(2)是大体上按照企业原来交纳的各种税的总额与企业销售收入比例确定一个税率,按销售收入征税,在一个行业内,企业间如果税负大体相同,也可以按行业把它们串起来,确定一个税率征税;(3)是为保证国家税收有一定的稳定性,税率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个别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有较大变化,影响到缴税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减税和免税办法解决;(4)是企业不能因改革征税办法而变动生产计划和产品价格;(5)是对新投产的企业没有原来缴税资料的,可根据企业生产计划或比照同类企业的缴税比例设计税率。

实行综合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率是在企业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出来的,一个企业一个税率,不便于同行业各企业间相互比较,不利于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不便于解决原来税负不合理的矛盾,因而不久就被行业税试点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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