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17页(182字)
“概括品目”的对称。
指按列举法设计的征税品目。采用列举法设计品目时,只对列举的产品(包括其他工业产品)或经营行业课税,没有列举的不课税。例如产品税的税目中农、林、牧、水产品,只对茶叶、烟叶、海参、鱼翅、食用生猪、菜牛、菜羊、驼毛、羊毛、生漆、原竹等等列举的产品课税,对没有列举的农、林、牧、水产品,则不课征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