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52: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34页(334字)
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
旧中国以收取衣服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经营典当业务的行业称典当业。典当受押物品成交后,付以收据,称为“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抵押价款,交押款人收质。质押期限自6个月到18个月不等。
过期不赎,典当即没收其质押品。质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5成以下,利率极高,剥削严重。
50年代初,《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典当业按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典当停止营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有的地方又恢复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情况,统一税收政策,财政部于1988年5月18日发文通知,在现行营业税中增设“典当业”税目,对典当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定率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