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43页(224字)
指因使用或转让不动产所取得的所得。
取得不动产所得的条件包括:(1)不动产固定地存在于某一地域范围内,并为所在地国家对其产权的承认;(2)不动产所得只能在使用或转让过程中实现,因社会、经济等原因造成的不动产价值增值,不能作为不动产所得的取得;(3)不动产所得可以通过对不动产的直接使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出租、转让等多种形式取得。对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法人和自然人取得所得的一个组成部分,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