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45页(229字)
所得税地方附加的一种。
指按工商所得税税额和一定比例向纳税人附征的税款。1958年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后,为了增加地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规定在向纳税人征收应纳所得税额的同时,另行征收1%的地方附加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城市维护费支出。
1985年和1986年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先后停止征收工商所得税,分别改征集体企业所得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工商所得税附加也随之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