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小型企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00:0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46页(655字)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对称。
指按1983年国务院公布的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中确定的标准划分的国营小型企业。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是:依据1982年底的决算数字,同时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实现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两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是:以自然门店为单位,同时具备职工不超过20~30人,年实现利润额不超过3万或5万元两个条件的企业。省一级人民政府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放宽了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规定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4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其它地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企业和商办工业、粮食工业、饲料工业、储运企业)。商业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京、津、沪三市,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60人;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和重庆市,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的,均为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利润额的条件必须具备,是否要同时具备职工人数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个别城市需要放宽标准的,要报财政部批准。
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