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49页(249字)
又称“应收应付制”。
指在会计核算中,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是:凡应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已否收付,均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较之收付实现制,更能正确地反映各期的利润或亏损。
一般工商企业会计都采用权责发生制。
如我国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帐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实行权责发生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