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51页(259字)
指国营企业调节税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按照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规定,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由财税部门同商企业主管部门按户核定。其具体的核定方法是:首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即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然后,按企业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和1983年企业合理留利后,占基期利润的比例,就是调节税税率。其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