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收大辞典

资源税超率累进税率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22:3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82页(566字)

指以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为依据,划分若干等级并相应规定税率,销售利润率越高,所定税率也越高的一种累进税率。

在计算确定实际适用税率时,只就本级销售利润率超过前一级销售利润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确定实际税率,并据以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条例(草案)》曾规定,资源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具体规定为: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2%的,不征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

资源税采取以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的超率累进税率,其优点是税率的高低同企业获得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多少基本相适应,对企业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税负较为合理。

但是,由于影响产品销售利润率的高低,有主、客观多种因素,并非全是级差收入因素所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好坏,对销售利润率的高低,有极大的影响。

以销售利润率为确定适用税率的依据,不利于调动企业提高销售利润率的积极性。故从1986年6月起对原油、天然气改按定额税率计征资源税,从1986年9月起又对煤炭改按定额税率计征资源税。

上一篇:金属矿产品 下一篇:税收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