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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23: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83页(542字)

指以盐为课征对象,按其生产、运销数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税种。历史上有时称“盐课”。我国周代的“山泽之赋”,其中就包含有对煮盐征收的赋税。

战国时期,秦国开始设官掌管盐政,征收盐税。

以后历代相继征收,或与盐的专卖制度交替或合并使用,成为历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新中国成立后,接管并改革了国民党政府的盐务机构,把大盐田收归国有,建立了新的盐税制度。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实行生产归工业、运销归商业、税收归财政的分工制度。确立了盐税的征收原则,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

根据盐的不同产区,分别规定地区差别税额,实行一次课征制。盐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是产区的盐业供销单位或公收单位。自产自用的盐以生产单位为纳税人。盐业供销部门调拨的盐,公收单位收购的盐或者国营盐场直接销售的盐一律在原盐销售、调拨出场(厂)时,向产地税务机关缴纳盐税。

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盐税并入工商税为一个税目。由于盐税有其特定征税对象和征收办法,在实际执行中,仍按原来的盐税征收办法规定执行。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盐税的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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