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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盐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25: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87页(452字)

未经盐务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私自制作、运销原盐,盗窃盐场未税原盐自食或出售,以减免税盐充作食盐或出售,未经对外贸易部门许可由国外输入或对外输出原盐的,违反现行有关盐税管理规定的,习惯上通称为“私盐”。

历史上是“官盐”的对称。私盐应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查处。我国历史上盐分官、私,始于汉代。五代以后,逐渐形成固定行盐区域和专商制度,盐利为政府和盐商共同垄断,官盐税重价高,私自偷运,销售食盐获利甚厚,于是私盐盛行。

在近代行票制度下,食盐除逃税外,便为完税盐,但如违反规定越界销售,也算私贩。贩私形式多样,各有名目,从其来源可分场私、洋私和邻私;从其贩运可分军私、商私和枭私。

场私由于官价收购极低,灶户难以维持生计,就以余盐售于私贩,是私盐的主要部分。洋私指走私进口的外盐,盛行于通商口岸。

邻私是由于各地税率不同,轻税岸地食盐往往越境销于价高地区。军私为军人借军盐名义贩运的私盐。商私是行商所运官盐夹带私盐沿途售卖。枭私是成帮结伙的“盐枭”用武装运销的私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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