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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41: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12页(469字)

我国对在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成立初,政务院于1951年1月颁行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中,曾把筵席列为一个税目。1952年底为了简化税制,对筵席不再单独征税。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消费的不合理倾向,设筵席宴请之风日盛,为了引导合理消费,树立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筵席税。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的全额依率计征筵席税。具体的税率及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筵席税由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代征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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