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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51: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28页(355字)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优惠待遇。

通常在航海条约或贸易协定中规定这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给予的,其享受范围可以由缔约国双方协议确定,是发展国家之间正常贸易,消除贸易歧视的一种手段。但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却常常利用最惠国待遇,作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扩张和掠夺的工具。

鸦片战争后,旧中国政府被迫与帝国主义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均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帝国主义国家都无条件地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也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目的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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