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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综合所得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01: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46页(375字)

指台湾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以取得来源于台湾的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按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总额减去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扣除额分基础扣除和其他扣除两部分。基础扣除采用定额法扣除,对有配偶的纳税人可以加倍扣除。其他扣除的范围包括税捐、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财产交易损失、薪资所得特别扣除和储蓄投资特别扣除等项。扣除方法分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台湾综合所得税采取年税原则。每一纳税年度综合所得税的免税所得额、扣除额及累进税率均于年度开始前,经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台湾综合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申报缴纳两种方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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