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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制公司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03: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50页(426字)

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税的一种类型。

其特点是,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润都要缴纳公司税,公司支付的股息不能从利润总额中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还必须作为投资所得再缴纳所得税。也即将公司和股东看作彼此独立的所得者,分别予以课税。

美国、荷兰、卢森堡的公司税属于这种类型。资产级级学者对古典制公司税的看法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赞成古典制公司税者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人实体,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有力因素,它和股东个人一样有独立的纳税能力,因而应独立纳税。

反对古典制公司税者认为,公司税归根到底是由股东承担的,古典制公司税对股息存在着重复征税,与非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相比,税负不平,因而不合乎公平原则;而且古典制公司税对股息重复征税的程度还与公司对利润的分配方式直接相关,当公司利润一定时,其中用于分配的数额越大,则公司和股东承担的总税负就越重,反之则越轻。基于这些理由,他们主张不独立征收公司税,而只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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