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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增值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11: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68页(706字)

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进口业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始征于1968年,用以取代以前的累积性流转税和运输服务特种流转税。征税对象包括由企业主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在征税区内出于私人原因而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联合体及个人团体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供应,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个人团体和其他一些社团所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供应;进口业务。

纳税人为具有应税交易的企业主和所有从事进口业务的人。税率分为普通增值税率和特殊减低税率两种。

普通增值税率为14%,适用于一般交易和进口货物;减低税率为7%,适用于某些列举的交易和劳务,如肉、、奶和其他奶制品、蛋、水果、咖啡、茶、人造奶油、糖、水、书报和假肢,以及剧场、管弦乐队、室内乐队、合唱队和博物馆服务,等等。免税分为两种类型:(1)不能抵扣的免税,即在这种免税下,企业主获得免税后对投入时购买的商品、劳务和进口货物已缴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属于这类免税的主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企业转让、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以及经批准的人体器官、储存血浆和母乳的供应和为特殊目的而提供的服务等。(2)能抵扣的免税,即在这种免税下,企业主在获得免税的同时,对投入时购买的商品、劳务和进口货物已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属于这类免税的主要有:出口供应、对出口商品的订约加工、涉及国际空运的某些活动、涉及商品出口或转运的劳务等。联邦德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并实行严格的发货票制度。应纳税款由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年终申报清缴;预缴税款的纳税期限为提交预报表限期届满后10天,清缴税款的纳税期限为提交年终申报表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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