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75页(225字)
指日本政府1989年4月以前对挥发油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是温度为15度,比重不超过0.8017的烃油。这种烃油在税法上称为挥发油。
挥发油税以应税油的制造者和从保税地区提取应税油者,按应税油的出厂数量或者从保税地区提取的数量,减去销售给消费者以前保管、运输耗损后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计征,每千公升税额为24,300日元。挥发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1989年4月后挥发油税并入新开征的消费税。